法院经审理查明
其中三被告与贾青均系某小区的同事,郑琦是贾青的领导。一日下班后,贾青约张峰和齐木到烧烤店吃饭,贾青与张峰两人共同饮38°白酒约一斤半,齐木未饮酒。席间贾青曾去隔壁敬酒并接受了隔壁桌的回敬。当晚约21时40分,三人步行回到小区员工宿舍。因贾青与宿舍楼下邻居发生争执,张峰打电话通知经理郑琦前来处理。郑琦让李刚开车一起到达员工宿舍,看到贾青醉酒,且宿舍里声音很大,郑琦让贾青去其家中休息,由李刚开车将其二人一起送至郑琦家中。郑琦将贾青安排到一间小卧室里。李刚在安抚好贾青躺下后,将其手机放在其躺着的枕头下方,并于凌晨1时左右离开。郑琦对贾青进行了照料后也回房入睡,中途起来上厕所时发现贾青已经离开,并带走了自己的车钥匙、工牌等物品。郑琦并未对贾青进行寻找,再次回房休息。
法院认为
法理评析:悲剧的发生令人惋惜,亲属的悲痛心情亦可以理解,但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则需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而不是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
来源:新黄河、济南中院、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