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观点
从双方达成的仲裁调解协议第二点“各方当事人均不再就本案仲裁请求及其他劳动争议事项向有关部门投诉、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起诉讼”的内容看,林某惠已就其与某甲公司、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达成一揽子的调解解决方案,即在某某公司向林某惠一次性支付7500元后,各方均不再就“本案仲裁请求及其他劳动争议事项”向有关部门投诉、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起诉讼。该条款并非旨在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是当事人就双方之间的诸项劳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林某惠在签署调解协议,领取相关款项后,再行主张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违背法定强制义务应属无效,缺乏依据,且有违诚信,不予支持。
☑ 裁判文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