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做考勤管理,就没有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即为加班(正常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并按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三种情况,支付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安排员工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可以体现“用人单位安排”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通过邮件、微信、钉钉等布置的工作任务、下达的工作指令)。所以,是否属于加班,主要取决于员工从事的工作是否用人单位所安排,与用人单位是否有考勤管理制度没有必然关系,即用人单位不做考勤管理,也无法规避加班的风险。
2.未经过加班申请审批,就不算做加班?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有加班申请审批管理制度,没有经过审批同意的加班,不算作加班。这里要区分是员工自愿的行为,还是公司有组织的行为,所谓有组织的行为,比如,用人单位(管理者)组织会议、组织生产、统筹安排或指导员工开展工作,那么,就属于上述用人单位安排的行为。
加班和调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转换。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加班和调休的处理方式如下:
1. 平时加班: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倍的加班费。
2. 休息日加班:如果员工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首先应当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倍的加班费。
3. 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倍的加班费,不能以调休替代。
其中,2倍加班可以调休,1.5倍和3倍加班不能调休。
用人单位安排调休的时间应尽量接近加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果超过三个月仍未安排调休,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且需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强制安排。用人单位应有明确的加班和调休记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证明。
4.员工加班了,逾期没调休,可以作废吗?
放弃加班费、或放弃加班费和调休,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或者默认的方式来处分员工的权利。故此,用人单位规定逾期不调休作废,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补贴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为了补偿员工在特定情况下的额外支出或损失而给予的金钱补偿,它与加班费的性质不同,用人单位不能使用补贴来代替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是员工加班劳动的法定报酬,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补贴可以作为员工福利的一部分,但不能替代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