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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的加班,可以主张加班工资吗?
2024-11-13
不少用人单位对于加班都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例如“加班需审批,否则不支付加班费”等。那么,劳动者未经单位审批的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实际经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确实出于工作需要而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的,即便未经过审批,也认定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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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未经公司审批


2021年12月,王某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若王某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按照公司制度申请并获得许可,否则,王某单方面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或其它任何费用。

2022年10月26日,王某所在部门主管朱某发送邮件给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声称该段时间部门工作繁忙,根据公司规定调休必须在当月休完,员工目前没有可以调休的空间,故提起两项申请,一是延长调休的使用期限,二是批准部分人员的加班。邮件的附件文件显示,王某在2022年3月至10月期间共加班30天。对于该邮件,黄某某回复“请人事总监了解具体情况,给到建议的解决方案”。

2023年5月,公司发送邮件给王某,称因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决定减产,故对其工作量和薪资报酬进行减半。2023年7月,公司又通过邮件通知王某,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停工待岗。

2023年8月8日,王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以公司自2022年12月起拖欠并恶意克扣其工资,甚至在2023年7月强制停薪停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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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离职后,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信息科技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经仲裁裁决,信息科技公司应支付王某工资差额5000余元,对王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并提交了2022年10月26日的邮件以证明他确实存在加班的情况。王某认为,虽然这些加班未经公司审批流程,但部门主管和人事均对其加班事实予以确认,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信息科技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均需提前申请,并经公司CEO或人力资源部门主管邮件审批同意。因黄某某并未对2022年10月26日的邮件进行批复同意,故不同意支付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加班申请未得到公司批准或追认,故对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主张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总结:
2021年12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要审批,否则属于个人行为,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2023年6月,王某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索要2022年3月至10月期间的加班费。
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均没有支持王某关于加班费的请求,认为加班未经公司批准或追认;王某上诉至上海二中院,上海二中院的法官根据一份邮件证据,认为公司管理人员对加班的事实已经确认,且对相关数据没有异议,遂改判支持了王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实际经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确实出于工作需要而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以未经审批同意为由否认加班事实的存在,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结语:企业合法的规章制度,如加班审批,对劳动者是有约束力的;但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正常合理的加班申请。


来源:上海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