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支持了丁某的仲裁请求,仲裁C公司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C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决其无需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法院判决C公司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 763.94元。C公司未依据《考勤办法》对丁某进行管理,后在未明确警示的情况下,又以丁某违反《考勤办法》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存在明显不当。故对丁某关于C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判决C公司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 763.94元。
C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14日,丁某入职C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负责人力资源派遣和软件开发外包。2020年3月29日,C公司以丁某2020年3月1日至29日旷工18.5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丁某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丁某认为其工作岗位为客户经理,工作性质决定了不能以实际考勤打卡情况作为其是否上班的评判标准,C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故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C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后,仲裁委支持了丁某的仲裁请求。C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决其无需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法官释法
作为企业规章制度适用对象的全体劳动者应当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这就要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中必须有法定的公示程序,未经合理的公示程序,不能以此制度约束劳动者。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公示方式。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以下公示方式可供参考:1.采取集体学习的方式,即组织对全体劳动者的培训,集中学习制度内容,注意制作学习培训签到单让劳动者签名确认;2.采取公开发布的方式,如在单位官网、企业公告栏、宣传栏等公开区域发布、张贴规章制度;3.采取发放资料的方式,如以手册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规章制度相关材料,确保劳动者阅读后予以反馈或在领取单上签字确认。另外,用人单位还应注意在公示后增加一些劳动者反馈的途径,如意见箱、座谈会等,便于用人单位了解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促进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