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虽然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改,但是基于强监管理念制定的公司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需求,尤其是我国民法总则(现已被吸收为民法典总则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法律适用的冲突如何协调与衔接,亟待通过修改公司法的方式予以回应。
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二是,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三是,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四是,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五是,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六是,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对公司债券一章作如下修改:一是,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二是,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三是,适应公司债券无纸化实践发展需要,将公司应当备置的债券存根簿改为债券持有人名册。四是,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五是,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规则和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相关规定,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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