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顺风车业务作为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被越来越多的车主所选择。当车主在从事顺风车业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而触发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此类纠纷中争议焦点。
判定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的过程中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接单频率。顺风车多数用于通勤路上为同路人员提供合乘服务,在接单次数特别多的情况下,可以从车主的接单频率、接单时间段判断;二、车辆行驶路线。一般私家车车主的车辆行驶路线都相对固定,接单路线应为车主本人日常需要途经的路线,而非为了接单而改变行驶路线;三、收费情况。车主在接单后向乘客收取的费用,应在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理范围内,而不应以其他理由营利。
综上,若车主在不改变用车途经路线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合乘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未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应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若车主以提供顺风车服务为名进行营利,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对车主从事顺风车业务的性质判断,将决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否可以依法依约予以免除。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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