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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从管理,企业可以解雇吗?
2023-08-02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3日,王某进入R酒店工作任保安,月平均工资为3548.45元。双方签有2018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


2020年4月16日,王某等三人到单位上班,发现三人的门禁卡权限被取消,遂到新上任的安保经理赵某办公室找其理论,发生口角,相互拉扯、推搡和有肢体冲突,直至报警被警察带走。


此前,因对赵某调整排班有意见,王某等三人曾在工作群里表达不满。


2020年4月17日,即事发次日,R酒店以“员工上班期间打架斗殴、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扰乱酒店正常工作秩序,在酒店内造成恶劣影响等”为由,对王某等人分别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已结清当月工资。


2020年7月13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系单方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存在违法,裁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93.8元。


2020年7月20日,R酒店在劳动仲裁期间向所在地工会寄送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R酒店提供的家庭成员手册第7章惩罚制度,将劳动者过失分别二类,二类过错即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任何赔偿,其中第15项为“在公司内与同事或客人发生严重的粗鲁行为,如辱骂、攻击、打架、胁迫或恐吓”,第19项为“违抗上司或公司合理指令,或消极怠工”。该手册有王某入职时的签字确认。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R酒店依据王某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以王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且在诉讼前履行了告知工会的程序,故应当认定R酒店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