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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纵容他人醉酒驾驶发生事故,车主构成交通肇事罪?
2023-08-02

【裁判要旨】


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纵容他人驾驶机动车,车辆所有者与车辆驾驶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在过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场合,由于交通肇事事实上乃危险驾驶的加重结果,故车辆所有者亦要对交通肇事结果负责,进而成立交通肇事罪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温明志、李正平。

2014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温明志、李正平与胡旺等人在重庆市开县郭家镇美滋特色烤鱼店用餐,并大量饮用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温明志、李正平等商定前往开县汉丰镇玩耍。

李正平欲驾驶其轻型普通货车搭乘温明志、胡旺等人,温明志提出自己驾车,李正平在明知温明志当晚饮酒且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同意温明志驾车。温明志上车后挂不进倒车挡位而无法将车倒出停放处,便让李正平将该车挪出。李正平将车挪出后交给温明志驾驶,温明志遂驾驶该车沿开县汉郭路102省道向开县汉丰镇行驶。

当日凌晨2时左右,杨伯俊驾驶渝F6B786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谢庆秀等菜农及蔬菜沿开县汉郭路前往开县汉丰镇,途中行至开县汉郭路102省道306公里250米路段时,因陈兰春等8名菜农在公路右侧等候该车而停靠路边。此时,温明志驾车以9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至该处(该处限速70公里/小时),并撞向陈兰春等8名菜农和渝F6B786号车。温明志发现撞击后即采取制动措施,但该撞击仍致陈兰春等四人死亡,谢庆秀等十人受伤,渝F6B786号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温明志、李正平等人即下车逃离现场,并商定由李正平顶替温明志承担责任。后二人在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下投案,并作如实供述。

经鉴定,温明志到案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1毫克/100毫升,李正平到案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2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被告人温明志曾于2013年、2014年间私下学习驾驶机动车,并于2014年3月30日到重庆市万州区青年人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报名学习机动车驾驶,但尚未参加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


【审判】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条、第7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判处温明志有期徒刑5年,判处李正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温明志、李正平均未提出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也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审:(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13号

来源:《人民司法》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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