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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职工进行不必要的调岗——法院判决:以不服从不必要的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责任
2023-05-19

基本案情

杨某下肢残疾。2020年,杨某与绍兴某物流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从事翻面单、锁口(套袋子)工作。2022年6月23日晚,杨某在工作时出现失误,后随即被通知调岗至倒包岗位(快递件卸车之后将整包的快递件倒入流水线上,对体力要求较高)。杨某对于调岗提出质疑,仍去原岗位打卡,但公司未被分配工作也未让其打卡,杨某与公司多次磋商无果,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杨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判决结果

上虞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工作能力和绩效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应当兼顾劳动者的个体状况和合理要求。杨某存在下肢残疾,绍兴某物流公司对此事先明知,但调岗后的工作内容显然未充分考虑杨某个人健康状况,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调岗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故绍兴某物流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判决绍兴某物流公司承担经济赔偿金。绍兴某物流公司未上诉,向杨某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残疾职工劳动的权利。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本案用人单位在知晓劳动者肢体残疾的情况下,以劳动者存在工作失误为由,在调整岗位时明显未充分考量调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从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的视角分析,属于经营自主权的恣意运用。本案的裁判对于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平衡保护具有价值引领和裁判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