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领域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劳动法领域
童工因工死亡,用人单位承担何种责任?
2023-05-04

[ 案情简介 ] 15岁的张立住辍学后来到一家餐厅做洗碗工。一天在上班时间,张立住与工友王强因为琐事起了争执,两人先是争吵,后来扭打在了一处,闻声赶来的其他工友很快拉开了二人。但随后张立住开始呼吸急促,晕倒在了洗碗池旁。工友们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张立住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可谁也没有料到,仅不到一个小时之后,张立住就因抢救无效被确认死亡。


张立住的父母老张夫妇自是悲痛不已,他们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后,认定王强就是杀害儿子的凶手,迅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人命关天,公安机关立即对此案立案侦查。但让侦查人员疑惑的是,通过调查,他们发现王强与张立住之间的打斗非常轻微,按常理判断,这种打斗不会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为了查明张立住的死因,侦查机关对张立住的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结论显示,张立住身上仅有三处轻微损伤,根本不会致命。


法医进一步鉴定,终于查明了死因——张立住属于胸腺淋巴体质猝死。胸腺淋巴体质是一种特异体质,主要特征是胸腺肥大,全身淋巴组织增生。具有这种体制的人,通常身体瘦小,体质脆弱,身体抵抗力差,可能由于激动、惊吓或者轻微外力作用,甚至像疫苗注射、抽血这样的微小刺激而发生猝死。这种体质非常罕见,事发之前,张立住和他的父母家人对于他属于特异体质都不知情,他的工友们当然就更无从得知了。可正是这种特异体质,使张立住在与工友争吵打斗后,受到刺激,发生猝死。


至此,张立住的死因真相大白。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基于对张立住死因的查明,检察机关认为,王强的行为属于一般殴打行为,不具有伤害故意,且主观上无法预见到张立住的特殊体质及死亡结果,也不存在过失,不构成犯罪;最终决定对王强不予起诉。


王强虽然不用负刑事责任,老张夫妇想,儿子在工作中死亡,应该算是“工伤”,于是要求儿子生前所在的餐饮公司为儿子进行工伤申报,申请工亡赔偿。但餐饮公司答复老张夫妇,张立住刚15岁,还是未成年人,根本不能缴纳工伤保险,哪里还能得到保险赔偿呢!老张夫妇则认为,张立住是工作中死亡的,即使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也应当由餐饮公司对张立住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老张夫妇状告餐饮公司。案件经过仲裁程序和一审程序,上诉到了王法官手中。经过梳理案情,王法官发现本案面临很多问题:


问题1:张立住与餐饮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对此,王法官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原因就在于张立住的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保护未成年人特别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也明确,劳动者不符合上述主体资格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中,张立住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他和餐饮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问题2: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意味着餐饮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呢?


其实不然,王法官认为,餐饮公司招录年仅15岁的张立住,属于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的非法用工。使用童工不仅违法,并且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面临着重大的法律风险,不能正常缴纳工伤保险,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隐患。本案中,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劳动法律制度,非法招用童工,就给悲剧的发生埋下了祸根。那么在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又没有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童工因工死亡,还能得到赔偿吗?对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地对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问题3: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张立住的死亡情形是否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属于因工死亡呢?


简单说,工伤是指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本案中,张立住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是与工友打斗后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并不符合“因工作原因”死亡的标准,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张立住是在病发1小时之内死亡的,符合视同工伤的标准,所以应该获得工亡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向老张夫妇支付一次性赔偿金7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