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0年7月6日数据公司给北京公司负责人王小茹发微信关于验收部门员工工作地阶段性调动通知书,王小茹随即通知公司人事部发给北京分公司行政经理、验收部经理,安排与验收部员工说明并签字。2.工作地阶段性调动通知书,证明2020年7月6日北京分分公司行政经理在公司会议室宣布调动通知书内容及原因,当时验收部5名员工,除黄小艳外均签字。3.限期到岗通知书,证明公司向黄小艳宣布《工作地阶段性调动通知书》后,专门与黄小艳协商,调动工作地点时间缩短至2个月,即2020年8月至10月,而验收部其余员工调动期间仍为6个月。对黄小艳的调动确系临时性调动,且给予了黄小艳特殊对待。4.离职报告,证明调动工作确系疫情影响,数据公司决定利用经营淡季对北京分公司的办公场地进行整体装修,以应对疫情解除后公司业务的重振,验收部其他员工对该事实均予以确认。5.火车票,证明验收部除黄小艳及离职同事外均已返回长沙。6.费用明细,证明北京分公司办公场地准备整体装修,办公电脑、服务器等办公设施已运回长沙,暂不具备办公条件,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7.照片,证明北京分分公司办公场地装修,不具备办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