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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专题】疫情期间,员工谎报行程,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1-08-09

案情介绍


  陈某是某餐饮公司的副主厨,公司自2020年1月24日起开始放假。陈某向公司申报其于2月8日返沪,并按要求提供了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截屏、返沪方式及返沪后的居住地址和所属街道。2月14日,陈某再次告诉公司自己上述回沪日期和居住地。2月20日,公司致电陈某,询问为何居委会表示其未曾居住于该址,陈某先是答复“我一直在那边”,后又称“我不知道怎么办,现在我不在,前几天我在的,后来都不通知上班,我又回昆山了。”

  餐饮公司书面通知陈某,因申报的在沪信息不实,系谎报,违反了各级政府、街道以及企业进行疫情防控的基本要求,可能导致公司申      工材料存在不实、严重影响餐厅卫生安全的隐患等极其恶劣影响,要求陈某于2月25日前提供2月7日至今真实完整的行程信息、返沪后居住信息、自我隔离情况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陈某提供相关信息后,公司询问陈某在上海的居住地址居住了多长时间,以什么身份及理由居住,陈某未正面答复。

  2020年3月19日,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系陈某申报信息不实等,严重违反了“不得向公司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报告”的规章制度,属于可以立即解除的行为。

  陈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仲裁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陈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某明确2020年2月8日其仅是送亲戚回上海。

法院判决


  疫情防控期间,餐饮公司根据要求为有序复工而开展员工健康和返岗前活动轨迹情况排查,让陈某汇报“返沪日期和回沪后的居住地址”并无不当,公司也多次提醒要据实填报健康登记表以及相关疫情期间注意事项,故陈某应当知晓如实申报的重要性。

  陈某如果返沪并自我隔离存在困难,可以向公司如实陈述后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妥善予以处理,但其却在明知餐饮公司为申      工而开展员工健康和返岗前活动轨迹情况排查的情况下,多次将其临时送亲戚回家的情况汇报为其返沪日期及居住地址,明显失当

  陈某行为必然会造成其实际可以复工时间的延后,而且根据餐饮公司的行业性质,如陈某该不如实陈述申报信息的行为未被餐饮公司发现,不仅会影响到餐饮公司的正常复工,而且还可能威胁社会公众利益。因此,陈某不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餐饮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