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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因侵权死亡的,赔偿金还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吗?
2023-04-11
杨某鋆、钱某琴、韩某琦、杨某瑞、杨某妮与浙江某圣氟化学有限公司、上海某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

——美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因侵权行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还是应当按照国际惯例或受害人在美国住所地的收入标准计算?

案件索引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2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649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但是本案事故系致多人死亡,应以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一、二审法院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不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再审申请人主张按照国际惯例或受害人在美国住所地的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64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某琴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某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某圣氟化学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某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杨某鋆、钱某琴、韩某琦、杨某瑞、杨某妮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某圣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圣公司)、上海某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磊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鋆、钱某琴、韩某琦、杨某瑞、杨某妮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没有调查某磊公司内部人员的具体职责、分管事项以及其在做出试车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将某圣公司60%责任以外的剩余40%责任判定全部由杨某宇承担,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杨某宇仅负责化学反应,并不负责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根据事故报告对原因的具体分析以及某磊公司内部人员的分工负责,杨某宇对事故没有过错。(二)原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显著过低,应当根据国际惯例即死者年收入标准确定赔偿标准。(三)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原审诉讼请求没有要求对某磊公司内部人员进行责任比例划分,原判决进行处理,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四)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工伤赔偿责任和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非是互相排斥的择一关系,某磊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进行审查。本案因被侵权人杨某宇为美国公民,故系涉外侵权案件。案涉侵权行为发生于20063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规定。案涉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我国境内,原判决适用我国法律认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首先,关于原判决认定被侵权人杨某宇承担40%的过错责任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杨某鋆、钱某琴、韩某琦、杨某瑞、杨某妮在一审期间,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本起伤亡事故调查后出具的事故责任报告。一审法院依法调取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送<浙江某圣氟化学有限公司“3.31”重大爆炸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函》及其附件。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结论为,案涉项目生产负责人某圣公司生产部部长陈宣东在项目未完全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明知氧含量超标,经再次充氮置换后不作氧含量分析,指示进行后续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项目技术代表及试车总指挥杨某宇对临时改变实施方案,放大物料的投料量,没有进行安全方面的有关论证,负有技术指导责任。故一、二审法院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确定被侵权人杨某宇亦有一定的过错,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根据原因力竞合的具体情况,依据过失相抵则酌定杨某宇承担40%的过错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认为杨某宇不应承担过错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但是本案事故系致多人死亡,应以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一、二审法院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不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再审申请人主张按照国际惯例或杨某宇在美国住所地的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三,关于某磊公司的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磊公司是否应在工伤理赔以外补充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取决于再审申请人是否未受足额赔偿。由于某磊公司作为被侵权人杨某宇的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工伤理赔的支付义务,而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人某圣公司也已经实际履行了判决项下的赔偿义务,再审申请人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尚有不足受偿的部分,其请求某磊公司在工伤理赔以外再连带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原判决针对杨某鋆、钱某琴、韩某琦、杨某瑞、杨某妮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请做出相应判项,不存在超请求判决的问题,再审申请人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杨某鋆、钱某琴、韩某琦、杨某瑞、杨某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鋆、钱某琴、韩某琦、杨某瑞、杨某妮的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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