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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整容费和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有法律依据吗?法院支持吗?
2023-03-24
卢某书等与郑某雷、山东某碧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家属基于情感及保护逝者尊严而支出的整容费,是否已经包含在丧葬费中?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6民初1596号
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10673号

基本案情


郑某雷驾驶重型货车与张某花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花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郑某雷、张某花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郑某雷驾驶的重型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碧公司,在人民财险莱芜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由郑某雷驾驶。
 
死者张某花的近亲属卢某书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8586.3元。

法院裁判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卢某书等主张的整容费如何认定问题。事故发生后,张某花被送往济南市人民医院,花费整容等费用20400元,卢某书等提供收据及医院急诊病历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卢某书等主张的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如何认定问题。(1)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1078.2元。卢某书、朱秀芬、卢群、卢静主张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误工损失,一审法院酌情参照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日均119.8元,按3人3天计算为1078.2元。(2)办理丧葬人员住宿费问题。卢某书、朱秀芬、卢群、卢静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3)办理丧葬人员交通费600元。卢某书、朱秀芬、卢群、卢静主张办理丧葬人员交通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酌情支持600元。故作出(2021)鲁0116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卢某书等各项损失588789.63元、卢某书等返还山东某碧建材有限公司垫付的50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整容费20400元应计入丧葬费45330.5元中,不应作为医疗费重复计算。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张某花系当场死亡,因此所花费的整容费实际属于对遗体进行的整容花费,应作为丧葬费中的一部分,不应重复计算。2、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办理丧葬人员交通费两项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予以修改删除,不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均删除了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的规定,且各赔偿分项的解释也没有该项目,故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不再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17条,理由是该条内容已为民法典第1179条所规定,但是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中与死亡相关的明确仅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项,且条文中并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因此,卢某书、朱秀芬、卢群、卢静主张因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损失,已无法律依据。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整容费的问题。根据卢某书等提交的证据清单可以证实其主张的整容费,实质系遗体化妆整容费,不属于医疗费范畴。对于该费用支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不仅需要考虑受害人家属的请求事项是否符合情理,更需要考察法律规定,不能无法律依据地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法律意义上的丧葬费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其家属将其安葬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其中应包含寿衣、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墓地、遗体整形整容等一切相关的合理必要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关于“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之规定,与丧葬事宜有关的费用,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总数额已实行了定额赔偿的计算方式,即不论受害人家属为丧葬事宜实际支出多少费用,法律上予以支持的丧葬费总额是固定的。
本案中,张某花的丧葬费已予以支持,至于其家属基于情感及保护逝者尊严而支出的整容费,应当已经包含在已支持的丧葬费中,超出部分应视为其自愿支出,其在向侵权人主张丧葬费之外,另行主张整容费,系重复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故,一审法院在依法核定丧葬费之外,将该整容费认定为医疗费并予以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关于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及交通费的问题。200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包含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但在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已不再包含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且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故,一审法院支持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已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故作出(2021)鲁01民终10673号民事判决:部分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卢某书等主张的整容费及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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