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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中的“上一年度”如何理解?
2023-03-16
陈某礼与黄某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案件索引



一审: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6)南民初字第2176号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4624号
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239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2日19时10分许,黄某东驾驶苏B×××××号小型客车与行人陈某礼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某礼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东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礼不负事故责任。苏B×××××号小型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发后,陈某礼住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陈某礼诉至法院,要求黄某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礼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年计算,法庭辩论终结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费用标准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仍为34346元/年,故陈某礼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以34346元/年计算。故作出(2016)南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3452.38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某礼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一审辩论终结,当时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34346元/年,陈某礼主张按照判决前的标准37173元/年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故作出(2016)苏02民终46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礼不服,申请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苏民再23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4624号民事判决及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6)南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6844.78元。


裁判理由


一、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故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江苏省统计局于2016年2月29日《2015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公布2015年度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7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下发《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5年度)的通知》。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为2016年3月14日。应当按照之前统计部门已经发布的2015年度统计标准计算陈某礼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一、二审法院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才发布2015年度残疾赔偿金标准,不适用本案,以2014年度标准计算陈某礼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显属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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