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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这些典型案例,你了解吗?
2023-03-16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努力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案

事发当日,被告朱某驾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张永焕肇事逃逸即驾车追赶。追赶过程中,朱某多次向公安部门电话报警,并劝阻其自首。追赶至铁轨处,眼看列车向站在铁轨上的张永焕近,朱某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却为时已晚。张永焕被火车撞倒,后经检查被确认死亡。张永焕家属提起诉讼朱某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朱某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永焕,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永焕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并且,从被告朱某的行为过程看,其并没有侵害张永焕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故该结果与朱某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要旨
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被告朱某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


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及时救助为由,将村委会诉至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宣判。
再审认为,村委会作为该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义务,但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不能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该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行为,违反了村规民约,损害了集体利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吴某跌落受伤后,村委会主任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村委会不存在过错。





案例要旨
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司法绝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受害人违反村规民约,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跌落坠亡,村委会在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体现了法律和司法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立场。司法不会强令行善,但也不允许有人逾越最底线的社会秩序,更不会让不相干的人、甚至是法律上的受害人来“平衡损益”。在再审判决中,仿佛可以读到裁判者的决心:我同情你,但我无法支持你。这样的“固执”,宣告了司法的核心功能还有为社会守护一个值得向往,更值得为之奋斗的秩序。



全面加强人格权保护

作出“人伦和情理胜诉”的温情判决


侵害“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名誉案


被告张某利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公然发表、转推侮辱、诋毁已故“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的推文共计9条,相关推文被他人留言10条,被转推36次,被点赞275次。在经依法征询袁隆平院士近亲属的同意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天津二中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当庭宣读了向袁隆平院士及其亲属的致歉信,对其发表的不当言论向袁隆平院士及其亲属致以诚挚的歉意,对其行为表示深深的懊悔,并保证以后绝不再发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不当言论。



案例要旨

加害人在网络平台上公然发表不实言论,亵渎袁隆平院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袁隆平院士的形象,贬损其名誉,超出言论自由的合法范围,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个人人格尊严,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请求返还冷冻胚胎案


原告和丈夫因不孕至妇幼保健院,计划“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其丈夫却在术前因意外死亡。原告要求妇幼保健院继续完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但妇幼保健院以缺少其丈夫签字,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拒绝。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传承丈夫血脉,寄托了其及公婆一家的全部希望,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双方之间“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其移植胚胎,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亦具备可履行的内容,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要旨

夫妻双方与医疗机构订立“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并已经完成取卵、胚胎培养等合同内容,在胚胎正式移植前丈夫死亡且生前并未向医疗机构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妻子要求医疗机构继续履行胚胎移植义务,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亦具备可履行的内容,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医疗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丧偶妇女符合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下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获得的胚胎继续生育子女,有别于原卫生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的单身妇女,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法律所享有的正当生育权利。



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

开创以国内民事诉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新途径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案


北宋年间圆寂后被塑成金身佛像的章公祖师,供奉在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共同拥有的普照堂内。1995年,“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被当地村民发现遭人盗窃,村民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佛像去向一直下落不明。2015年,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一尊肉身佛像,引起阳春村和东埔村的关注,福建省文物部门称已初步确认展出的肉身坐佛像即是20年前被盗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随即,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授权中荷律师团队进行“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追索诉讼,并在中国和荷兰两国进行平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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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三明中院审理后认为,于法而言,“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作为集体所有的传世文物,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对“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集体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于情而言,作为祖师信仰的信物,“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应当返还给信众村民。

于理而言,作为人类遗骸的文化财产,“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亦应当回归其原始文化氛围和故土环境。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被偷盗、未经中国政府许可非法出口到国外后,阳春村村委会和东埔村村委会有权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跨境追索,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流失的珍贵文物。

据此,三明中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奥斯卡・凡・奥沃雷姆返还案涉“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



案例要旨

佛像在其诞生地、长期保存地是重要的信物,承载着当地众多信众的精神寄托。该佛像只有回归其诞生地和长期保存地,才能真正具有融入众多信众日常生活的生命力。作为集体所有的传世文物,未经中国政府许可非法出口到国外后,该村民委员会有权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跨境追索,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流失的珍贵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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