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事发当日,被告朱某驾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张永焕肇事逃逸即驾车追赶。追赶过程中,朱某多次向公安部门电话报警,并劝阻其自首。追赶至铁轨处,眼看列车向站在铁轨上的张永焕驶近,朱某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却为时已晚。张永焕被火车撞倒,后经检查被确认死亡。张永焕家属提起诉讼朱某承担赔偿责任。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
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及时救助为由,将村委会诉至花都区人民法院。
全面加强人格权保护
作出“人伦和情理胜诉”的温情判决
侵害“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名誉案
被告张某利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公然发表、转推侮辱、诋毁已故“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的推文共计9条,相关推文被他人留言10条,被转推36次,被点赞275次。在经依法征询袁隆平院士近亲属的同意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天津二中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张某当庭宣读了向袁隆平院士及其亲属的致歉信,对其发表的不当言论向袁隆平院士及其亲属致以诚挚的歉意,对其行为表示深深的懊悔,并保证以后绝不再发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不当言论。
加害人在网络平台上公然发表不实言论,亵渎袁隆平院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袁隆平院士的形象,贬损其名誉,超出言论自由的合法范围,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个人人格尊严,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请求返还冷冻胚胎案
夫妻双方与医疗机构订立“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并已经完成取卵、胚胎培养等合同内容,在胚胎正式移植前丈夫死亡且生前并未向医疗机构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妻子要求医疗机构继续履行胚胎移植义务,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亦具备可履行的内容,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医疗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丧偶妇女符合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下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获得的胚胎继续生育子女,有别于原卫生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的单身妇女,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法律所享有的正当生育权利。
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
开创以国内民事诉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新途径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案
三明中院审理后认为,于法而言,“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作为集体所有的传世文物,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对“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集体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于情而言,作为祖师信仰的信物,“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应当返还给信众村民。
于理而言,作为人类遗骸的文化财产,“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亦应当回归其原始文化氛围和故土环境。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被偷盗、未经中国政府许可非法出口到国外后,阳春村村委会和东埔村村委会有权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跨境追索,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流失的珍贵文物。
据此,三明中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奥斯卡・凡・奥沃雷姆返还案涉“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
佛像在其诞生地、长期保存地是重要的信物,承载着当地众多信众的精神寄托。该佛像只有回归其诞生地和长期保存地,才能真正具有融入众多信众日常生活的生命力。作为集体所有的传世文物,未经中国政府许可非法出口到国外后,该村民委员会有权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跨境追索,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流失的珍贵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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