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莉(妻子)与苏强(丈夫)结婚四十余年,未生育子女,收养苏大军、苏小梅二人,将其从小抚养至成家立业。2000年,庞莉夫妇购买一套集资福利房,并一直居住,但该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7年8月,苏强立下遗嘱表示因子女在其退休患病后对其关心不够,决定将案涉集资福利房归妻子庞莉继承、处置及支配。2007年10月,苏强去世。2016年8月,庞莉与苏大军、苏小梅经法院组织调解解除收养关系。2019年9月,庞莉与苏大军、苏小梅就案涉集资福利房的归属诉至法院。
苏大军、苏小梅与庞莉历经多次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各方再次对案涉集资福利房的归属产生争议。苏大军、苏小梅主张案涉集资福利房虽登记在苏强名下,但购买房屋及装修的费用均由苏大军支出,该房产的实际产权人应为苏大军。且苏强患有痴呆症、脑梗塞等病状导致神志不清,该遗嘱的订立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是苏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经查,该遗嘱由苏强胞弟根据苏强口述打印,苏强本人在立遗嘱人处签名,庞莉侄子、外甥作为在场证明人在遗嘱上签字、加捺手印,苏强侄子亦作为在场证明人在遗嘱上签字。其中,庞莉侄子、外甥关于案涉遗嘱订立过程的叙述内容一致,逻辑符合常理。法院认为,虽该二人为庞莉一方亲属,但二人与庞莉并非直系亲属关系,且案涉财产归属与二人无直接关联。根据二人的陈述,签订案涉遗嘱时除前述人员在场外,还有苏强侄子、胞弟等多位苏家亲属在场,苏强侄子作为苏家代表在案涉遗嘱上签字。
家事处理由家庭关系亲近的成员参加并作出决策符合我国家庭传统文化模式,综合庞莉及其家庭情况、案涉遗嘱参加以及签署人员的文化水平、家庭背景,苏大军、苏小梅未能提供证据否定案涉遗嘱内容不是苏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能证明苏强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署,因此,案涉代书遗嘱存在的瑕疵不足以否定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