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苏某去世后
妻子刘某悲痛之际竟得知
丈夫有婚外情
还生育了一子一女
并向另一女子肖某转账180余万元
近日
北辰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妻子刘某起诉要求返还
钱究竟能否要回来?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1982年,刘某和苏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2020年6月,丈夫苏某因病去世。后来,妻子刘某得知丈夫生前一直与另一女子肖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子一女。200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丈夫苏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计向肖某转账180余万元。
妻子刘某诉称
丈夫苏某给付第三者肖某大量财物,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肖某返还全部钱款。
肖某辩称
苏某给付钱款有合法依据,是给一子一女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丈夫苏某将其与妻子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支付给肖某,侵害了妻子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现妻子刘某要求被告将上述财产返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
关于肖某应返还的财产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
丈夫苏某对两个非婚生子女
负有抚养义务
应支付其生活费和教育费
参照天津市2001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额,非婚生女的抚养费计算为36万余元;非婚生子的抚养费计算为33万余元。扣除上述抚养费后,肖某应返还妻子刘某115万余元。
宣判后
双方均未上诉
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