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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补课费侵权人是否承担?
2021-07-28

典型案例

陈某庆、陈某荣与陈某丹、朱某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不能正常上课接受学校教育,受害人为了弥补住院期间所耽误的课程而发生的补课费是否属于侵权人应予赔偿的损失范围?


【案件索引
一审: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7)辽0811民初2495号
二审: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民终495号
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申798号

【裁判要旨】
关于朱某明、陈某丹提出其不应赔偿陈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花费的补课费9600元问题。
原判认定本起交通事故造成陈某伤害并导致其住院的事实清楚,陈某因此不能正常上课接受学校的教育,为了弥补住院期间所耽误的课程,因此而发生的补课费属于合理损失
该笔补课费二审法院已核实,现朱某明称陈某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该笔补课费不是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二审判决由实际侵权人朱某明承担给付陈某该笔补课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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