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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由谁承担?
2022-11-14

杨某自2003年2月入职某公司,先后任电梯调试员、质量安全项目经理等职。某公司为杨某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并购买一款商业保险。2007年7月13日,杨某因工受伤。2008年5月7日,杨某被认定构成工伤2009年11月27日,杨某经鉴定已达到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2009年12月23日,杨某被核准工伤待遇,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给付起始日期为2009年12月。商业保险及社会保险报销了杨某大部分费用,但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护理费数额仍然巨大。


杨某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1、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未予报销的医疗费123万元;2、社会保险未予报销的护理费45.3万元。


某公司辩称: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护理费属于经审核后应自费的部分,没有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故不同意杨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某公司支付杨某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未予报销的医疗费(含辅助器具费)共计110万元;二、某公司支付杨某社会保险未予报销的护理费共计42万元;三、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需支付杨某任何费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某公司不服,提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杨某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当前法律法规未作直接明确的规定,应依据工伤保险立法精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法理进行综合、体系考量。


1. 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同时通过社会化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分散风险并不代表免除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据此可知,对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外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立法持肯定态度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宜理解为工伤保险范围内不适用雇主责任。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宜理解为劳动者就工伤赔偿在程序上应先主张工伤保险责任,并未否定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享有就其他损失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实体权利。


4.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理分析。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所受人身损害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法律关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即说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保险范围外,应承担劳动者的部分工伤待遇。若更为严重的工伤情形产生的直接损失,却由受害职工自行承担,有悖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无过错原则承担。同理,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接受护理是其基本人权的体现,呼吸机、咳痰机等辅助器具属维持生命所需,故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外合理的护理费、工伤辅助器具费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