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审被告人汤某强、武某辉保险诈骗28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还是“数额巨大”问题。
经查,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该解释已于2013年1月1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为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结合司法实践及本案事实,汤某强、武某辉骗取保险金28万元不宜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原审被告人汤某强、武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意图骗取保险金2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二人系共同犯罪,武某辉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以减轻处罚。
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二人予以减轻处罚适当,唯认定二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不当,应予纠正。
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