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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28万元,属于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
2021-07-28

汤某强、武某辉保险诈骗罪一案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指使他人顶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28万元的,属于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

【案件索引
一审: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刑初563号
二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刑终211号
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刑申177号

【裁判要旨】

关于原审被告人汤某强、武某辉保险诈骗28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还是“数额巨大”问题。

经查,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该解释已于2013年1月1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为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结合司法实践及本案事实,汤某强、武某辉骗取保险金28万元不宜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原审被告人汤某强、武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意图骗取保险金2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二人系共同犯罪,武某辉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以减轻处罚。

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二人予以减轻处罚适当,唯认定二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不当,应予纠正。

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