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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彩钢板“从天而降”致财产损失,是意外还是侵权?
2022-09-21

天有不测风云

某天

一阵狂风袭来

小李经营铺的彩钢房顶发生坠落

砸中小关理发店的门头广告牌

及停放在门前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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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小关与小李

就受损财物的维修及赔偿事宜进行沟通

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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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关认为


小李作为其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应当就其经营场所的彩钢房顶发生坠落给小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宝坻法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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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损害,民法典对于此种损害责任的归责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对高空设施存在管理瑕疵责任。



受害人只需证明

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高空设施

发生脱落、坠落所造成的

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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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李经营铺的屋顶因加固不牢而被狂风卷起,砸坏被告小关理发店的门头广告牌及汽车,造成其遭受财产损失,即小关理发店受损与小李家的彩钢板坠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小李经营铺作为管理使用人,因案涉彩钢板加固不牢,未尽到相应的管理、维护、加固义务,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彩钢板被狂风吹落,致小关理发店的门头广告牌及汽车损坏的事实没有过错。


另外根据当天的天气情况

虽然风力较大

但不属于不可抗力

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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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转自: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