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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东经典案例速递】三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终获免予刑事处罚判决
2019-05-10
裁判要点

被告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具备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概述

2017年12月22日,被害人赵某经人介绍到天津某安保公司担任保安,柴某某等三被告人也均为该安保公司保安,柴某某为保安队长。

2017年12月28日13时许,赵某在工作时病发,被本案其他二被告人搀扶至员工宿舍,柴某某赶回单位查看情况,并以无法继续工作为由将赵某辞退。18时许,三被告人驾驶车辆将被害人带离单位送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马路旁后离去。22时许柴某担心被害人被冻死,开车返回现场查看,当其看到被害人仍坐在原地后,依旧未采取救助措施,随即离去。23时许路人发现被害人倒地报警,被害人被送至yiyuan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符合结核病累及多脏器死亡,寒冷因素在死亡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2017年12月29日,三被告人在其单位被抓获归案。

辩护过程

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接受三被告人的委托,指派胡有斌律师、罗承菊律师、王静律师以及韩炳浩律师担任三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四位律师的抽丝剥茧、认真分析,认为应从以下角度为三被告人进行辩护:

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三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一定的救助行为,虽然错误估计了被害人的病情严重程度,存在侥幸心理,有一定过失,但zui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结核病累及多脏器死亡而非被告人将被害人放置于案发地。

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疾病。鉴定报告仅是通过医学常识判断“寒冷因素”的参与度,并不能证明寒冷是导致被害人死亡之原因。

三被告人构成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先位,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第二,三被告人积极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刑事谅解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四位辩护人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过失程度、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条件以及取得被害者近亲属谅解等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作出罪轻判决并对被告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法院zui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2019年3月2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判决三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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