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1月, 汤某驾驶小型汽车沿祥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陈大郢小区前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汤某负同等责任,王某负同等责任。王某因交通事故致损伤后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诉至肥东县法院。
肥东县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王某要求汤某支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且由汤某承担案件受理费。汤某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汤某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因事故车辆脱保,且其未按法律规定为某小型汽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则其对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汤某向王某承担3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汤某与王某均未上诉。
来源:肥东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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