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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辆无法年检,买方要求解除购车合同,法院支持吗?
2022-09-06

鲁法案例【2022】368

■巨野法院:因车辆无法年检,买方要求解除购车合同,法院这样判!

原告小华欲购买被告甲公司的重型货车一辆,经实地查看后,在明知该车辆系库存车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13日与甲公司就该货车买卖的相关事宜签订《车辆买卖协议》。

小华向被告支付车款后,被告将涉案车辆及行驶证、营运证交付原告小华,小华另行花费2万元在该货车上加装了大箱。该车辆于2016年、2017年正常进行年检。

2018年1月对涉案车辆年检时,车管所告知小华涉案车辆实际高度与行驶证、营运证显示高度不符,不能通过检验。原告遂向巨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由被告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车辆营运损失。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华在明知涉案车辆系库存车的情况下,自被告处自愿购买涉案车辆,双方因此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的形成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成立并生效。

原告小华经实地查看,自行选择购买涉案车辆。被告在原告交付购车款的同时,亦在相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涉案车辆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

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车辆在2016年及2017年正常进行年检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原告小华提出被告甲公司采用欺诈手段提供虚假车辆信息,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其该项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小华称2018年1月在审验车辆时,车管所告知涉案车辆实际高度与行驶证、营运证显示的车辆高度不符,不能通过年检,但小华于2022年1月26日才向被告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未在有效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及基于合同解除而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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