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把“拉布拉多犬”拴在人行道上
惊吓到过路小孩
小孩为躲避跑至道路中间
被电动摩托车撞伤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并作出判决,由犬只饲养人承担70%责任,电动摩托车驾驶人承担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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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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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小赵(时年12岁)与同伴在街道路边行走,行至某副食店门前时,受到蔡某拴养在店外雨棚铁柱上的一条成年“拉布拉多犬”惊吓。小赵为躲避跑至道路中间,与朱某驾驶电动摩托车相撞,导致其右足脚趾受伤。朱某在下车查看小赵情况后便驶离现场,未将小赵送医救治。小赵起跑处和与摩托车相撞地相距约3米。
当日,小赵被家人送至医院治疗。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赵及家人将蔡某、朱某等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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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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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蔡某将其饲养的成年“拉布拉多犬”拴在人行道上,并且无人在场看管。其占用公共区域拴养犬只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危险防范义务,若该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小赵受伤时12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原告小赵在本应安全的道路边行走,突然受到被告蔡某饲养犬只惊吓,在慌张之下躲避而跑至道路中间。该行为虽然不妥,但鉴于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对其在面临突发危险时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过高,故原告小赵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朱某驾驶电动摩托车,遇前方有小孩时理应高度谨慎。虽然原告小赵起跑处与其相撞处相距3米,且事发突然,但其未保持足够的谨慎,且事后未对伤者进行救治,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蔡某在人行道拴养犬只的不当行为系造成损害发生的起因,系先决条件,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朱某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蔡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小赵系未成年人,对其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式不应过于苛责;若小赵已成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上对其安全注意义务就会有更高要求,若其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就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朱某在造成小赵受伤后,未及时对小赵进行救治是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原因。
法官提醒,在饲养犬只等动物时,在公众场所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威胁。如若发生伤害,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合理救治或处置措施,减少伤害或损失,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合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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