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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一场父子之间“不当得利”之争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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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周和小周系父子关系。一年前,小周从老周银行卡账户转款64159.8元到自己的账户,后父子出现矛盾,老周直接报警称,小周盗窃其存款。在派出所,小周声称母亲去世后,是他一手包办母亲的丧事,而父亲也是自愿将银行卡和密码给了自己,让自己把钱取出来给自己换车和支付母亲的丧葬费。


民警调查了解情況后

进行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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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双方同意

由老周负担妻子丧葬费20000元

小周将剩余44159.8元还给老周






但是!


 小周没多久竟然又收到了老周以不当得利为由的起诉状,诉称小周还有24159.8元至今未向自己返还,希望法院判令小周返还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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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愤之余

小周还是来到法院参加了诉讼

听到老周声称在报警后

自己仅返还了40000元

余款24159.8元至今未返还后

激动地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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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


母亲去世后,我自己给母亲料理了后世,共支付丧葬费40000元,本来是他自己将银行卡交给我,让我将钱取出来支付母亲的丧葬费,没想到他因急于找老伴,便后悔支付丧葬费,这才与我反目,老周还曾报警称我盗窃,不过在民警主持调解下,我们已经达成了合意,并在民警的督促下当场将剩余款项全部转给了他,我请求法院调取老周银行卡的明细。


但是

老周当庭反驳了他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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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查明事情的真相

承办法官宣布休庭

前往派出所和银行进行调查

根据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

和老周的银行卡明细显示

小周确实当场将剩余款项转给了老周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即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从一方是否获得利益、获益无法律根据和获益使对方遭受损失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根据民警调解录像,小周从老周处获得的是老周应分担的丧葬费用,老周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意分担妻子丧葬费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并己履行完毕。


 另外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老周对本已和谐解決的事情

又予以反悔再次起诉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

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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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法院依法判决

驳回了老周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ND



转自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