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

保险法领域 

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法领域
酒驾查处中袭击辅警,构成袭警罪!
2022-07-25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302刑初47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明清,女,197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顺庆区。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1年6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刑诉(202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清犯袭警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明清及其辩护人谢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9日晚22时许,南充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岳某和杜某带队在顺庆区执行公务,被告人赵明清的丈夫何某驾驶一辆车牌为川RD××××的棕色奥迪牌越野车搭载赵明清及其子经过该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有酒驾嫌疑,随后交警岳某和辅警贾某、唐某一同将何平带往顺庆区白土坝路交警亭做进一步的调查。

在白土坝路交警亭内何某拒不配合交警岳某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因此交警决定将何平带上警车送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在离开交警岗亭后,上警车之前,何某情绪激动、辱骂交警岳某并且有用身体冲撞交警和自残的举动,随后交警岳某和辅警贾某、赵某等人将何某控制住。

在何某被控制时,赵明清赶到现场看到何某被交警控制的情况后,冲上前去用右手对着辅警张某的右脸打了一耳光,随后对辅警贾某的左边颈部位置打了一巴掌,随后又一巴掌打在了辅警张某的右边肩膀位置,导致辅警贾某和张某受伤赵明请在被女辅警谢某控制住后又强行往地下倒、拖拽,导致谢某膝盖、腿部多处被擦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赵明清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明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赵明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而不是袭警罪。被告人赵明清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但是并没有伤害警察的故意。2、被告人赵明清平时表现良好,属初犯、偶犯。3、被告人赵明清家庭困难,有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4、被告人赵明清实施犯罪后,没有逃避抓捕,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赵明清从轻判处。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医院治疗证据材料、交警身份证证明、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登记表,被害人贾某、张某的陈述,证人马某、黄某、岳某、唐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明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从事警务执法活动,是对警察权的一种辅助行使,与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为一个整体。因此,对于正在协助执行警务活动的辅警进行暴力袭击,客观上妨害了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故被告人赵明清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袭警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明清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明清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明清犯罪后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明清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被告人赵明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明清犯袭警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文英

人民陪审员  杨秋蓉

人民陪审员  杨 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婷


来源:交通事故深度调查



 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烦请告知,核实后我们将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