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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婚前以1元送女友的房产,婚没结成还能要回吗
2022-05-10


一、案例简介  

2016年8月,王某与姜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王某与其父母共同出资70万元在海安市区购入一套面积约140平米的商品房,登记在王某和姜女士名下。此后,两人一同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2017年6月,姜女士发现自己意外怀孕,要求打胎。当月,王某将上述商品房中自己所持有的一半产权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姜女士。之后,姜女士做了人流手术。

恋爱期间,两人同居生活,双方之间均有钱款往来。他们还共同出资首付购买浙江海盐的一套房产,购房人为姜女士,其中两人各出资16万余元,姜女士取得该房屋并支付按揭款。

2020年5月,王某与姜女士决定走入婚姻的殿堂,开始联系婚庆筹备婚礼,商定领证日期。喜事将近,两人却因琐事闹得不可开交。虽经双方父母协调,但两人未能协商一致。最终,他们解除了与婚庆公司的合同,彻底分手。

婚结不成了,此前以1元转让的房产以及共同购买投资的房产如何分割引发两人的争论。为此,王某一纸诉状把姜女士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王某辩称,当初转让房产目的是为了与对方顺利结婚,现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当向自己返还财产并支付占用期间带来的利息;姜女士却辩称,案涉房产份额以1元的价格转让实际是对自己的补偿,不存在返还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之后王某以1元的价格转让自己拥有的一半房产,虽然双方有不同解释,但通过证据及庭审,两人间转让产权虽通过买卖合同的表象形式,实际仍是为了让姜女士放心,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不复存在,一方获取另一方的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可认定为王某父母出资并赠与一半产权给姜女士。综合考虑房款、装修款、购买浙江海盐房产的出资款、双方各自在恋爱过程中的付出、同居期间姜女士怀孕人流的特定情形、房屋升值等因素,法院遂判决姜女士返还人民币合计96万元。

一审判决后,姜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三、简要分析


“男女恋爱中,婚姻里,小到互赠礼物,大到买房买车,双方之间的财产往来再频繁不过。感情浓时,我们不曾计较,但当有一天恋爱、婚姻走到尽头,又该如何对这些财产进行分配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总则编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情侣之间互赠礼物均属于赠与,而赠与根据恋爱不同阶段,可分为普通赠与和婚约赠与。婚约赠与分为两类,基于彩礼的赠与和彩礼之外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婚约赠与,如果未达到赠与人的赠与目的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几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中,适用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解释明确把彩礼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平衡双方利益。


 本案中,两人经人介绍恋爱多年,双方为了结婚买房、装修、订酒店婚宴及婚庆公司,故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婚约关系。因此,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相关婚约彩礼应当在综合考量后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