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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竟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认定!
2024-11-13

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报告或证明提供义务不属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法定对价,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合法依据。

2.劳动者离职后未依约向用人单位报告或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证明,并以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审查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存在法定抗辩权行使事由、是否存在客观支付障碍,并以用人单位是否诚信履约作为衡量基准,结合相关条款设定有无歧义、报告义务内容是否合理、所设义务是否通过实际履行方式予以变更、单位行为能否体现履行协议的主观意愿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责任归因。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杨某某诉称:杨某某离职后始终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自2021年4月起投资管理公司经杨某某多次要求,仍长达五个月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杨某某被迫书面通知投资管理公司解除双方竞业限制协议,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

➣ 投资管理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以及2021年4月1日至8月27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杨某某不支付投资管理公司违约金。

被告(被上诉人)投资管理公司辩称:杨某某离职后没有提供过任何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违反了报告义务,公司有理由认为杨某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杨某某违约在先,无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且杨某某入职的新单位与投资管理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投资管理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杨某某应当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某曾在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量化研究员。

双方曾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杨某某在离职后2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投资管理公司在杨某某完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三个月的,杨某某可以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杨某某应当在离职后每季第一个月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拒不提供或提供材料存在虚假,视为杨某某根本违约。

双方还签订了《雇员保密、竞业限制和创新成果权利归属协议》(以下简称《归属协议》),约定:投资管理公司于杨某某离职后24个月每月支付等同于杨某某离职前一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杨某某负有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及时向公司汇报就业情况的义务……杨某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每月向公司提供一份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否则投资管理公司有理由认为杨某某已经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

2021年3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投资管理公司就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向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期为自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的一年内。

4月15日投资管理公司向杨某某支付了3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之后未再发放。8月,杨某某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投资管理公司因3个月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将自动解除。9月,杨某某向投资管理公司邮寄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书,以投资管理公司已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投资管理公司于次日签收上述通知书。杨某某离职后未向投资管理公司提交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

而后,杨某某入职新单位,岗位为量化策略研究。

同年9月,杨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投资管理公司支付4月至8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投资管理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杨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等。仲裁裁决投资管理公司支付杨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杨某某支付投资管理公司违约金。杨某某与投资管理公司均不服裁决,先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投资管理公司支付杨某某2021年4月1日至8月27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杨某某支付投资管理公司违约金;驳回杨某某和投资管理公司的其余诉请。

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投资管理公司支付杨某某2021年4月1日至8月27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改判杨某某不支付投资管理公司违约金。